编辑: 喜太狼911 | 2015-06-30 |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5月22 日出具,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章) 负责人:卢超军_卢超军: 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