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7-03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014年2月15日 第1号(总第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要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一)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 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5 文号:汇发[201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和《国际 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 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见附件).

现将本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相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申报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 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行 领导(相应级别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送国家外汇管 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工作组应协调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本制度相关业务问题,请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电话:010- 68402093,68402373;

传真:010-68402316.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4- 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 报、拒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 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 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