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7-03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 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汇总 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头寸状况;

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制定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 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 理局或者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 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

并履行与中 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 -5- 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 易及账户余额.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 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 况.

一、总说明

(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 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 本制度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中国 居民是指:一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 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是中国短期出 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的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 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 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四是中 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实践 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制度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 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 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制度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 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 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 -6- 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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