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5-07-28

本标准代替《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的汽油机和汽油车部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762-2002)废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14762-2008

1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IV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 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

2、 M

3、 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 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 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 进行型式核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692―1999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GB 20890-200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气态污染物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假定碳氢比汽油机为C1H1.85)和氮氧化物(NOx,用NO2当量表示). 3.2 试验循环 发动机在瞬态工况试验中按照规定转速和扭矩进行试验的程序. 3.3 发动机(或发动机系族)型式核准 就排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核准一种发动机(或发动机系族)型式. 3.4 汽油机 以汽油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 3.5 发动机机型(机型) 在附录A中列出的发动机基本特性无差异的同一类发动机. 3.6 发动机系族 制造企业按附录AB规定所设计的一组发动机, 这些发动机具有类似的排气排放特性;

同一系族中所有发动 机都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限值. 3.7 源机 从发动机系族中选出的,能代表这一发动机系族排放特性的发动机. 3.8 净功率 在试验台架上, 按照GB/T 17692―1999 规定的功率测量方法, 在发动机曲轴末端或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 3.9 最大净功率(Pmax) 制造企业在型式核准申请时申报的最大净功率. 3.10 负荷百分数 GB14762-2008

2 发动机在某一转速下达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3.11 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 进行本标准第7.2条中包含1830个逐秒变换工况的试验循环.该试验循环是采用附件BB发动机归一化转速- 时间和扭矩-时间数据,按照附件BA规定的方法转换而成的试验发动机实际转速-时间和扭矩-时间序列. 3.12 发动机工作转速范围 本标准附录B中规定的、发动机实际工作时最常用的发动机转速范围,它位于最大净功率转速和怠速转速 之间. 3.13 最大净功率转速(nPmax) 发动机发出最大净功率时的转速. 3.14 失效装置 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汽车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温度、进气压 力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 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而且该装置上述功能的使用未经型式核准. 当没有其他不降低排放控制系统效率的措施可采用时,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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