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5-07-28

4 型式核准的申请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新型汽车或发动机应由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按本标准要求向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核准申请,并完成本标准所要求的检验内容. 4.1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型式核准申请 4.1.1 作为一个独立技术总成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就汽油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OBD系统的型式核准申请, 应由发动机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 4.1.2 应同时提供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的描述,所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 4.1.3 应向负责进行第

7 章规定的型式核准检验的检验机构, 提交一台符合附录A描述的 发动机机型 或 源 机 特性的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4.2 对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 4.2.1 对装有未经型式核准发动机的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 4.2.1.1 就安装未经型式核准汽油机或其系族的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OBD系统所进行的汽车型式核准申请,应 由汽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 4.2.1.2 应同时提供关于车型、与发动机相关的汽车部件,以及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如适用)的描述,所 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 4.2.1.3 应向负责进行第

7 章规定的型式核准检验的检验机构, 提交一台符合附录A描述的 发动机机型 或 源 机 特性的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4.2.2 对装有已经型式核准发动机的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 4.2.2.1 对于汽车,就其已经型式核准汽油机或其系族的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OBD系统的型式核准申请,应由 GB14762-2008

5 汽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 4.2.2.2 应同时提供关于车型和与发动机相关的汽车部件的描述,所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 4.2.2.3 应同时提交一份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的型式核准证明. 4.3 对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要求 若申请牵涉到OBD系统,应遵守附录G第G.3 章所述规程,并附上以下内容: 4.3.1 AA.2.3 要求的附加资料. 4.3.2 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OBD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有关零件的清单, 即:OBD系统监控的传感器、执行器和部件. 4.3.3 OBD系统故障指示器(MI)的描述. 4.3.4 制造企业应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 4.3.5 适用时,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 4.3.6 适用时,附件GB所述OBD系统系族的细节. 4.3.7 为了进行第G.3章所述的试验,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带OBD系统的发动机或一辆汽 车, 该发动机或汽车代表了准备型式核准的带有OBD系统的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 车型或汽车系族. 如果检 验机构确定所提交的发动机或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GB所述OBD系统系族,则应提交一台替代发动机或一辆替 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台发动机或一辆汽车,以进行第G.3章所述的试验.

5 型式核准 满足本标准 5.

1、5.2 要求的发动机或汽车,应予以型式核准,并颁发符合附录E规定的型式核准证书. 5.1 汽油发动机(汽车)的型式核准 对于汽油发动机(汽车),源机使用附录C的基准燃料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气态污染物排放和OBD系统 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5.2 系族成员的排放核准 5.2.1 除了第5.2.3条提及的情况外,源机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系族中所有成员而勿需进一步试验. 5.2.2 与车载诊断(OBD)系统有关的扩展 5.2.2.1 在OBD系统方面对某一已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机型或车型,可以扩展到不同的发动机机型或车型,只要该 发动机机型或车型属于附件GB所述的同一发动机或汽车OBD系族.但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应与已批准型式核准 的发动机机型或车型相同,且符合附件GB中所述的OBD-发动机系族.对于车型扩展,下列汽车特性可以不同: ― 发动机附件 ― 轮胎 ― 当量惯量 ― 总传动比 ― 变速器型式 ― 车身型式 5.2.3 二次试验的发动机 对于一发动机,该发动机属某一发动机系族,或就其发动机对一汽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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