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5-07-28 |
(6)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7)发生
10 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1)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 命安全;
(2)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5)3000 总吨以上,10000 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 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6)发生
5 吨到
10 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10 3)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 人以下中毒(重伤);
(3)3000 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船舶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5)船舶发生 0.5 吨到
5 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发生 0.5 吨及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1.4 适用范围 1.4.1 地理区域 南、北界线之间以东的管辖海域: 南界线:34°28′00″N/ 119°47′00″E(灌河河口) 北界线:35°05′10″N/119°18′00″E(绣针河口) 上述范围以外附近海域造成或可能造成连云港海域污染的危险化学品 事故也适用本预案.
11 1.4.2 适用事故范围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海上航行、 靠泊和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 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 境的事故. 1.4.3 适用事故等级 适用于一般(IV 级)及以上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1.5 义务 1) 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 均有义务尽快向本 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 2) 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行动;
并有权利就适当、合理的清污费用向肇事方提出索赔.民事责 任索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海上航行、 靠泊和装卸作业过程发生危险 化学品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减小污染损害,并就近 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资,接受现场指挥部协调使用.被征用的船舶和防 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
12 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学,提高素质.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根据《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 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应急委员会 )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 理的领导机构,连云港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 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和监督. 连云港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作为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连云港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下设连云港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连云港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