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5-07-31 |
100 GBZ C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 医学处理原则 Guideline on intervention levels and medical management in the event of radiological accident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目次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工作人员应急照射的剂量控制
6 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对策的干预水平
7 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
8 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应急对策的利益、风险和代价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病情估计的依据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的洗消剂及内污染的阻吸收和促排药物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9662―88 与 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 5~6 章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4792-84) ,并参照 ICRP、IAEA 等国际组织的有关建议制定的.各种类型核设施、各种放射性核素 生产和应用单位以及一切产生和应用射线装置的单位都应坚持 预防为主 、 安 全第一 的方针和遵循最优化原则,执行有关法规,避免电离辐射事故的发生.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北京放 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郭力生、常世琴、谭绍智.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事故时, 对工作人员应急照射的剂量控制、 公众采取应急防护对策 的干预水平、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护原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事故时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T
153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用于本标准 3.1 电离辐射事故 radiological accidents 电离辐射源失控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产生对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害. 3.2 事故照射 accidental 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事故情况下受到的非自愿的、意外的照射. 3.3 应急照射 emergency 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发生事故之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或其 他应急情况而有计划地接受的过量照射. 3.4 放射性核素体外污染 ex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放射性核素污染于体表. 3.5 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 in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指体内放射性核素超过其自然存在量. 3.6 急性照射 acute exposure 短时期内受到的大剂量的照射. 3.7 慢性照射 chronic exposure 在低辐射水平下长时期连续或间歇地受到照射,又称持续照射. 3.8 半数致死剂量 half lethal dose 在一定时间内使群体中 50%的成员致死所需要的剂量,通常用LD50表示. 3.9 干预水平 intervention levels 在放射防护中,预先规定的某些核辐射剂量水平.超过或预料将超过这种水平时,就需 要考虑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3.10 大型核设施 large nuclear installation 即重大的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