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5-07-31 |
5000 不必要 有必要 必须(特别注意对孕妇、 儿童的防护) 必须,直到撤离前 不必要 不必要 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特定条件 判断后,可以考虑撤离 必须 a 其他器官不包括生殖腺和眼晶体. b 预期剂量单位,对于全身为 mSv,对于器官为 mGy. 6.2 事故情况变化多端,不可能推荐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况的通用干预水平.对不同对策限 定一个剂量范围是合适的 (在此剂量范围内, 由防护人员针对特定条件提出可供实用的干预 方案) .低于此剂量限值的下限,采取对策不认为是恰当的;
高于此剂量限值的上限,采取 对策无疑是必要的. 6.3 在事故发展阶段,因工作的特殊要求,需留少数人员(包括非放射工作人员在内) ,坚 守工作岗位而有可能受到一定剂量的照射, 可按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加以控制, 其全身有效剂 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应大于 100mSv,一生中不应大于 250mSv.同时,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 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HT(眼晶体≤150mSv;
HT(其他所有器官)≤500mSv. 6.4 事故后期,为了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部分人员(包括非放射工作人员在内) 有可能参与对建筑物、 设备等进行去污或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活动, 可按放射工作职业照射加 以控制,第一年内的内外照射剂量当量总和不应超过 50mSv. 6.5 当大型核设施事故时,必须限制放射性污染物品或食物在国内、外市场流通、销售或 贸易,以便因使用或食用这些物品而造成的个人的年剂量当量在事故后第一年内应不大于 5mSv,尔后每年应按 1mSv 加以控制. 6.6 每年 10-5 以下的危险度可以被公众中的任何个人所接受,因而,关键人群组的年剂量 当量在 5mSv以下时,可以不采取任何干预对策. 6.7 在防护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孕妇、儿童受照射的问题,尽可能降低他们的受照剂量水 平. 6.8 分次照射的放射损伤反应较一次受相同剂量照射的损伤为轻.在数周或数月内的慢性 照射(或称持续照射)较短期内一次接受相同剂量照射的危险度要小. 6.9 无论事故大小、程度如何,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影响,要重视事故后的工作.依照国 家有关核安全及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对事故的起因、技术处理和后果,进行必要的卫生评 价.
7 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 7.1 一般原则 7.1.1 首先应尽快消除有害因素的来源, 同时将事故受照人员撤离现场, 检查人员受危害的 程度.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7.1.2 根据事故的性质、受照的不同剂量水平、不同病程,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和治疗措施. 在抢救中应首先处理危及生命的外伤、 出血和休克等, 对估计受照剂量较大者应选用抗放射 药物. 7.1.3 对疑有体表污染的人员,首先应进行体表污染的监测,并迅速进行去污染处理,防止 污染的扩散. 7.1.4 对事故受照人员逐个登记并建立档案, 除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外, 尚应根据其受照情 况和损伤程度进行相应的随访观察, 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远期效应, 达到早期诊断和治 疗的目的. 7.2 外照射事故照射人员 7.2.1 早期剂量估算可根据受照人员的初期症状和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数, 并参照物理剂量 的估算结果,迅速作出病情的初步估计,参见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有条件者可进行外周 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适用剂量范围为 0.25~5.0Gy)和淋巴细胞微核测定等作进一 步的生物学剂量估算. 7.2.2 受照剂量小于 0.1Gy 者可作一般医学检查, 确定是否需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