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5-07-31 |
受照剂量大于 0.25Gy 者应予以对症治疗;
对受照剂量大于 0.5Gy 者应住院观察,并给予及时治疗;
受照剂量大于 1Gy 者,必须住院严密观察和治疗. 7.2.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人,应根据 GBZ
104 采取综合性治疗. 7.2.4 对伴有急性放射皮肤损伤的病人,应根据 GBZ
106 进行分度诊断和治疗. 7.3 内照射事故照射人员 7.3.1 放射性核素可经由呼吸道、 消化道、 皮肤伤口甚至完好的皮肤进入体内造成内照射损 伤. 7.3.2 内照射放射病人应根据 GBZ
96 诊断治疗. 7.3.3 内照射的判定可依据污染史(事故性质、事故现场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入体途 径等) ,生物样品的测定分析(如血、尿、粪及其他内容物等)和全身或靶器官的放射性测 量及临床表现等综合判定.依据体内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器官内沉积量及受照时间估算剂 量. 7.3.4 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内的医学处理 a)尽早清除初始进入部位的放射性核素. 包括: 彻底洗消体表污染, 防止污染物的扩散. 疑有吸入时,应清拭鼻腔、含嗽、祛痰,必要时使用局部血管收缩剂.有摄入时,可催吐、 洗胃、使用缓泻剂和阻吸收药物. b)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进入量,尽早选用相应药物进行促排治疗,见附录 D(资料 性附录) .有放射性碘进入体内时,应力争在
6 小时内服用稳定性碘;
有氚进入体内时应大 量饮水或补液. 7.3.5 对超过
2 个年摄入量限值 (ALI) 的放射性核素内照射人员应进行医学观察及相应的 治疗;
超过
20 个ALI 者属于严重内照射,应进行长期、严密的医学观察和积极治疗,注意 远期效应. 7.4 内外混合照射事故照射人员 内外混合照射时的医学处理可参照 7.2 及7.3 条进行. 伴有体表创伤时, 可用生理盐水、 络合剂反复冲洗.对用生理盐水和络合剂难以去除的污染,可考虑手术切除.
8 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8.1 发生污染性事故时,首先控制污染,保护好事故现场,阻断一切扩散污染的可能途径. 如暂时关闭通风系统或控制载带放射性核素的液体外溢, 或用物体吸附或遮盖密封, 防止污 染再扩散. 8.2 隔离污染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现场.或用路障、或用明显线条标记出污 染的边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