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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533―2017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Requirements for patient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2017 -
05 -
18 发布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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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WS 533―2017 I 目次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1 5 正当性判断
2 6 放射防护最优化
3 7 医疗照射剂量约束
4 8 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与处理
4 9 记录和档案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医疗照射的质量控制.6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接受临床核医学诊疗妇女哺乳中断时期的建议
7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成人剂量用于儿童的分数建议
8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患者剂量的估算方法.10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32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接受临床核医学治疗妇女避免怀孕的时期建议
35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剂量约束及其剂量估算.36 参考文献
41 WS 533―2017 II 前言本标准第
4 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转化而来.与GB 16361-2012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
――删除了临床核医学设备质量控制的相关内容;
――删除了药物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内容及相关内容,保留了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质量控制要求;
――增加了儿童放射性药物施用量的具体算法;
――增加了核医学患者出院管理的具体方法;
――增加了胎儿剂量计算方法;
――增加了儿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的指导性建议;
――细化了探视者和家庭成员剂量约束规定及控制方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良安、耿建华、张文艺、丁艳秋、焦玲、何玲、杨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61-1996;
――GB 16361-2012. WS 533―2017
1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正当性判断、 放射防护最优化、 医疗照射剂量约束和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 与处理等方面的患者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将放射性核素用于临床核医学的诊断与治疗,不包括放射性粒子源植入的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20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性药物 radiopharmaceutical 以诊断或治疗人类疾病或生理状况为目的任何含有放射性原子的化学化合物.应用放射性药物时, 不仅应像任何其他药物一样考虑其化学和生物学特性,还应考虑其辐射防护和安全问题. 3.2 放射化学纯度 radiochemical purity 在含有以一种特定化学形态存在的某种放射性药物中, 以该种特定化学形态存在的放射性核素质量 占总放射性核素质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