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08-02 |
12 个月;
董事长刘春海及其配偶赵 风平于
2017 年5月26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0800026-2017 年盐山(保)字00017 号) , 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780 万人 民币,保证期间为
2017 年5月26 日至
2019 年5月25 日,董事刘 强以个人房产(房权证:盐权字第
1000517 号)做抵押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0040800026-2017 年盐山(抵)字00017-2 号) ,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
30 万人民币,2017 年5月26 日至
2019 年5月25 日. (5)于2017 年5月26 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 借款人民币
149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
董事长刘春海及其配偶赵 风平于
2017 年5月26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0800026-2017 年盐山(保)字00019 号) , 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490 万 人民币,保证期间为
2017 年5月26 日至
2019 年5月25 日. (6)于2017 年1月3日向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人民币
7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17 年1月3日至
2017 年5月20 日;
董事长刘春海及董事刘强于
2017 年1月3日与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盐山县联社农信保字
2017 公告编号:2017-070
4 第27802017981678 号) ,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为
700 万人民币, 保证期间为
2017 年1月3日至
2019 年1月2日, 董事长刘春海以个人
500 万股公司股权做质押与盐山县 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盐)农信股 权质字【2017】第27802017981677 号) ,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 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
700 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
2017 年1月3日至
2019 年1月2日. (7)于2017 年4月28 日向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和 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300 万元,借款期限 为2017 年4月28 日至
2017 年8月27 日;
盐山县宏润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4月28 日与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吴桥 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盐山县联社 农信高保字
2017 第27802017138238 号) ,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300 万人民币, 保证期间为
2017 年4月28 日至
2019 年4月27 日. (8)于2017 年3月28 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 人民币
18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3月28 日至
2017 年9月27 日;
沧州渤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3月28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重组保字 0170301-2 号) , 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850 万 人民币,保证期间为
2017 年3月28 日至
2019 年3月27 日,公司 董事长刘春海及其配偶赵风平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承担个人无限 公告编号:2017-070
5 连带责任,公司董事刘强、刘文达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在50 万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秘马乐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在3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9)于2017 年1月10-16 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