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8-05 |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 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
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 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 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
1 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
30 日前,向 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 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 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
3 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
3 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 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资质许可 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18 年第
8 期8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 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 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 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 的编制和审核);
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 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 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 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 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 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 照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