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8-05 |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
3 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20 日内,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 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18 年第
8 期9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 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