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5-08-07 |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 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具体承保的家庭财 产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 资料、
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 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暴雪、崩塌、冰凌、突发性滑 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2 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但发 生燃烧造成火灾的除外;
(二)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善所导 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 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四)间接损失.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免 赔额(率)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房屋主体保险金额、房屋装修保险金额、室内财产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