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5-08-07 |
4 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以保 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合理的费用, 在保险标的损失 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以保险金额和被施救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值为限.被 施救的财产中,若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 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四条 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且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 (不含施救费用) 小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赔 偿金额相应减少,且无需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大于或等 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 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5 释义 【房屋主体】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 围墙等附属建筑物.其中,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房屋装修】指房屋装潢中固定的、不能移动的硬装修,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吊顶、墙面涂料等. 【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 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 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 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