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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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C 本文件於本节载列目前与本集团营运及本行业相关的若干新加坡及马来西亚法例及法规之概要.

新加坡 食品销售法 新加坡法例第283章食品销售法 ( 「食品销售法」 ) 旨在 (其中包括) 监管食品,以确保待售食品 安全且适合供人类食用.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 ( 「农业食品兽医局」 ) 负责管理及强制执行食品销 售法.食品销售法第19条规定,销售任何在不卫生环境下生产、制作、保藏、包装或存储的食品即属 违法. 「食品业务」 指涉及 (其中包括) 待售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食品销售法第21条规定,经营非零 售食品业务的任何人士须自农业食品兽医局局长取得有关许可证 ( 「非零售食品许可证」 )

1 .根 品销售法第2F 条, 「非零售食品业务」 指并非就新加坡法例第95章环境公共卫生法附表一所指目的 而经营的食品业务,亦非主要食品生产业务,但包括储存拟供销售食品所用仓库的营运商. 食品销售 (非零售食品业务) 条例 ( 「食品销售条例」 )

2 第5条规定持有非零售食品许可证的持 牌人须将有关许可证摆放在持牌食品公司内的显著位置.食品销售条例亦规定,持有非零售食品许 可证的持牌人须遵守若干规定,包括确保食品以不受污染的方式储存,且根称废厶趵8条 储存食品的环境将不会对食品安全及合适性造成不利影响,并根称废厶趵12条就从事食品 准备人员设立个人清洁的规定标准.根称诽趵5条 (第283章第1条) ( 「食品条例」 ) 规定,任何 人士不得进口、推广、制造、出售、托运或交付任何并无印有载列食品条例规定的所有详情的标签 的预先包装食品.此外,进口、出售、托运或交付任何附有过期标志的预先包装食品属违法.食品销 售条例第9条规定持有非零售食品许可证的各持牌人须确保食品乃(i) 以与其拟定用途相匹配的包装 材料包装;

(ii)以不易污染食品的包装材料包装;

及(iii)谨慎包装,以防止於包装过程中受到任何污染. TSS 已取得食品机构经营牌照3 ,有效期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在位於255, Pandan Loop, Singapore 128433的仓储设施及仓库进行休闲食品包装业务. 附注:

1 於食品销售法修订本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生效前 ( 「前食品销售法」 ) ,经营或使用食品机构的任何人士均须自 农业食品兽医局局长取得牌照.

2 食品销售条例取代食品销售 (食品机构) 条例 (二零零二年) ( 「食品条例 (二零零二年) 」 )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 日起生效.

3 该牌照乃根笆称废鄯笆称废鄯 (二零零二年) 颁发. C

73 C 食品机构评级 农业食品兽医局每年对获农业食品兽医局发牌的当地食品机构进行实地审核评估,以厘定彼 等的评级状况及提供现场建议,帮助彼等优化及升级场地.新加坡发牌食品机构按下列评估内容被 评估及分为四个等级:A (优秀) 、B (良好) 、C (一般) 及D 合格:(i) 管理 (一般清洁及管理) ;

(ii) 食 品储存;

(iii)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

(iv)虫害控制程序;

(v)食品处理及设施;

(vi)产品识别及追踪;

(vii) 寄发及运输;

(viii) 产品检测及实验室测试;

(ix) 异物控制;

(x) 返工;

(xi) 变应原管理;

(xii) 实施质量 控制程序;

(xiii) 员工能力及食品卫生培训;

(xiv) 证件及记录;

及(xv) 违规记录.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位於255, Pandan Loop, Singapore 128433的仓储设施及仓库根┮ 食品兽医局评级系统获评为A (优秀) 级. 进出口规例法 新加坡法例第272A 章进出口规例法第3(2)(k) 条(「进出口规例法」 ) 规定,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 可就进口商、出口商、食品承运商或任何其他根隹诠胬蚱淙魏喂胬鞒錾瓯ǖ娜魏稳耸 的注册制定规例.此外,进出口规例的规例第35B 条表明,海关署长可就身为进口商、出口商、航运 代理、空运代理、货运代理或并非申报实体的共同承运商的任何人士,及海关署长认为必要或权宜 登记的人士进行登记.TSS 已向农业食品兽医局注册为加工食品进口商,有关注册的有效期截至二 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根衔乃,加工食品进口商须首先在农业食品兽医局进行登记.一旦进口商已向农业食 品兽医局进行登记以进口加工食品,进口商届时须就加工食品的进口托运取得批准.於获得新加坡 海关及农业食品兽医局准许后,进口商将获发货物清关许可证,该许可证亦可作为农业食品兽医局 进口许可证.进口商须确保於新加坡销售的进口食品符合食品条例规定的食品标准及标签规定.所 有托运的食品须经检验.农业食品兽医局可抽样检查进行实验分析.在若干情形下,托运可能遭 「暂 停及检测」 ,其意味著在实验结果公布及样品经调查符合新加坡食品法律规定前,进口商不得将托 运物品进行销售或分销. 电子交易法 电子交易法 (新加坡法例第88章) ( 「电子交易法」 ) 旨在推动开展安全电子交易必需的法律及 业务基础设施的发展.电子交易法第11条规定於订立合约后,提供服务及接受服务均须以电子方式 进行.电子交易法第18条规定,通过使用特定的安全程式,或当事人同意采用的合理安全的商业程 式,如果能够证实一项电子签名在其制作时是(i) 使用者唯一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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