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5-08-14

(c)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特殊文件或程序. 6.7 维修测试设备的要求: (a) 一般要求: 维修测试设备应当证明能够持续符合 RVSM 批准 数据包中确定的所有参数. (b) 校验标准:维修测试设备的校验使用计量标准器应当可以 追溯到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认可准则》 (CNAL/AC01)认可机构的校验(对于境外,应当经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成员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认可准则》 (ISO/IEC17025)认可实验室的校验) .上述设备的校验 周期应当符合型号审定当局的规定,并且建立包括如下内容的质量 控制方案: (1) 要求测试设备精度的定义. (2) 校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与测试设备的稳定性成正比,并在历 史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以保证与要求精度的偏差最小. (3) 定期审核校验设施的控制(包括自身的和外部的) .

2007 年8月6日-6-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4) 结合可接受的车间和航线维修实施(如设备使用频率和使 用环境) . (5) 影响校验准确性的操作误差和非正常环境条件的控制程 序. 7. RVSM 运行要求 7.1 航空运营人应当将下列内容规定在飞行机组训练大纲及操 作程序中,并应当使其规范化. (其中有些内容可能已经包含在运营 人现行的运行大纲和运行程序中) : (a) 飞行计划.在进行飞行准备时,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如适 用) ,应当特别注意可能影响飞机在 RVSM 空域运行的各种条件.考 虑的条件不局限于: (1) 确认航空器已经得到了 RVSM 运行批准;

(2) 在发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飞行计划中注明了航空器和运 营人都已经得到了 RVSM 运行批准.在飞行计划中的第十项(设备) 中标注字母 W 以表明经过 RVSM 批准;

(3) 飞行航路上的气象报告和预报;

(4) 与高度保持系统有关的最低设备要求;

(5) 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通知所有与 RVSM 适航批准有 关的航空器运行限制. (b) 飞行前程序.在每次飞行前,应当完成以下程序: (1) 查阅维修记录本和表格,确认在 RVSM 空域飞行的所需设备 工作状况,确认已采取维修措施修复了所需设备的缺陷.

2007 年8月6日-7-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2) 在航空器外部检查时,应当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个静压 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确度的其他 部件(这种检查也可以由有资格的,并得到授权的人员来完成,如 飞行机械师或维修人员) (3) 航空器放行前,飞行签派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要求, 与机长共同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层飞 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 RVSM 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 (4) 航空器起飞前,高度表应当设定为当地气压高度(QNH)值 和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的已知的气压高度(如 机场标高) .已知的标高和在高度表上显示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 应超过

23 米(75 英尺) . 两部主高度表同时应当符合航空器使用手册 规定的限制范围(也可使用 QFE 的备用程序) . (5) 飞行机组应当确认在 RVSM 空域飞行所需的设备可用, 如有 故障指示,应予以解决. (c) 航空器进入 RVSM 空域前,以下设备应当工作正常: (1) 两套主高度测量系统 (2) 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3) 一套高度告警系统 (4) 如果有任何要求的设备失效,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申请新的 许可,以避免在该空域飞行. 注意.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每一个计划运行的 RVSM 空域对飞机 应答机的要求,还应当确认 RVSM 空域邻近的转换空域对应答机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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