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5-08-14 |
2007 年8月6日-8-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d) 飞行中程序.以下内容应当包含在飞行机组训练和飞行程 序中: (1) 飞行机组应当遵守与 RVSM 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的运行 限制(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 . (2) 应当强调当飞机通过转换高度时,要迅速在所有主用和备 用高度表的小刻度窗设置 29.92 英寸汞柱/1013.2 百帕,并在到达 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否正确. (3) 在平飞过程中,航空器保持在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很 重要. 飞行机组应特别注意, 确认和充分理解, 并遵守 ATC 指令. 除 非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没有 ATC 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初 始许可飞行高度(CFL) . (4) 在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布米制飞行高度层指令后, 应当根据 中国民航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表) 确定对应的 英制飞行高度层,以确保与其它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至少为
300 米/1000 英尺. (5) 在高度层转换时,航空器偏离指定的飞行高度层的最大误 差不得超过
45 米(150 英尺) . 注:建议如果飞机具有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当利用其高度捕 获的功能来完成改平. (6) 在平飞巡航过程中, 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当可用并接通, 除非需要重新调整飞机或遇到颠簸需断开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在任 何情况下,应参考两个主高度表中的一个来保持巡航高度. (7) 高度告警系统应当是可用的.
2007 年8月6日-9-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8) 机组应当每小时做一次主高度表的交叉检查,二者之间的 差值最大不得超过
200 英尺(60 米)或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一个 更小的值.(如果超出了这一限制,驾驶员应当向管制员报告高度测 量系统失效,并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之间的差值,以备在 紧急情况下使用) (9) 对于大多数飞行,驾驶员对驾驶舱仪表的正常扫视就足以 完成高度表交叉检查. (10) 应至少把在 II 级导航区域进入点附近的初次高度表交叉检 查记录下来(如离开海岸线时) .应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 读数,以备在意外情况下使用. 注:可以使用自动高度表相比,代替机组交叉检查. (11) 通常情况下,使用侧高系统控制航空器高度,选择往应答 机中输入信号向 ATC 传送高度报告信息. (12)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员关于指定高度的 偏差(AAD)超过
90 米(300 英尺)的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应立即采 取措施尽快返回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 . 7.2 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员另有要求,航空器驾驶员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减少机载防撞系统生产虚警: (a) 在改变高度爬升或者下降时,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
500 至1000 英尺/每分钟,且不得大于
1500 英尺/每分钟;
或者 (b) 在爬升或下降至管制许可高度前的最后300米垂直范围内, 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
500 至1000 英尺/每分钟, 且不得大于
1500 英尺/每分钟.
2007 年8月6日-10-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c) 当航空器爬升或下降率小于
500 英尺/每分钟时, 航空器驾 驶员应当报告管制员,以便管制员合理推测航空器抵达管制许可高 度的时间. (d) 航空器运行时,飞行签派员应当利用地空数据通信系统或 其他有效方式持续监控在 RVSM 空域运行的航空器状态,包括:飞行 位置、飞行高度、下一位置的时间、燃油、航路时间、MEL/CDL 和其 他影响运行的因素等. 7.3 在RVSM 空域运行的应急处置程序.航空器驾驶员应通知 ATC 出现的影响保持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能力的应急情况(如 设备失效、天气条件) ,并与管制员协调行动计划. (a)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和管制员的 紧急程序,当航空器处于以下情况之一时,驾驶员应当及时通知管 制员: (b) 由于设备失效,不再符合 RVSM 运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