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5-08-19 |
107 年12 月19 日 制定单位 资讯中心 个人资料抱怨及申诉 标准作业流程 页数 第3页系统发展组 共3页函复诉怨人 2.5.1. 受理抱怨或申诉案件时,单位内的个人资料保护专责人员应於15日内回覆 当事人.并於处理完成后,以电话、电子邮件及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回覆 当事人本校已受理申诉之讯息. 2.5.2. 当事人对於诉怨案件处理不满意须进行再申诉时,业务权责单位应积极进 行t解原因并进行回覆,并视需要召开相关会议讨论因应方案与对策,直 至解决当事人所提之诉怨案件为止. 纪录保存 由各单位个人资料保护专责人员自行保存各项纪录,并将影本送至个人资料保护执 行小组存查. 3. 控制重点: 本校接获与个人资料L集、处理及利用相关之抱怨或申诉案件时,申请人或受理人 员是否填写「PIMS-2-011-01个人资料抱怨或申诉纪录单」. 受理诉怨案件之权责单位,是否请亲自出席之申请人出示或检具相关身分证明文件 正本;
或申请人透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时,受理人员是否以口头方式询问及核对个人 资料栏位,以确认个资当事人. 受理抱怨或申诉案件时,单位内的个人资料保护专责人员是否於15日内回覆当事 人. 4. 使用表单: PIMS-2-011-01个人资料抱怨或申诉纪录单 5. 依跋喙匚募: 依匣笱PIMS程序书「PIMS-2-011个人资料抱怨及申诉管理程序书」之办法 6. 修订纪录: 序号 修订内容 修订日期
1 1. 新订文件 1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