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5-08-26 |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9 年4月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关于修改 〈 公司章 程〉的议案》. 公司拟对 《 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780,022 元. 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747,522 元. 因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进一步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7,371,779 元.
二、原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和通信软件, 计算机和通信网络设备维护;
生产光纤交换机等电信终端设备 ( 仅限分 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相关 的产品的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和通信软件, 计算机和通信网络设备维护;
生产光纤交换机等电信终端设备 ( 仅限分 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相关 的产品的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商务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 划,通讯设备批发,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从事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原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8,780,022 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8,747,522 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因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进一步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7,371,779 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四、原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原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