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5-08-26

(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原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项至第 ( 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

属于第 (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七、原条款: 第一百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三)、 ( 五)、 ( 六)项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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