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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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DCN-1700725 投诉人: 洲姆电汇公司(Xoom Corporation) 被投诉人 : 杨珂 争议域名 : 注册服务机构: 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洲姆电汇公司(Xoom Corporation).投诉人地址为:美国加利福利尼亚州 94107, 旧金山布拉南街

425 号2层.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陈韵云律师行,联络地址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港湾道

25 号海港中心

32 楼. 被投诉人是杨珂.电子邮箱是: [email protected].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xoom.net.cn >

.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 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

99 号环球广场 24F.

2017 年2月8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 年11 月21 日发布 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 CNNIC

2014 年11 月21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 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4 年11 月21 日生效实施的《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 诉书,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 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17 年2月8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传 送请求确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 料.注册服务机构于

2017 年2月22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 <

xoom.net.cn >

的注册人是杨珂,电子邮箱是 [email protected].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于

2017 年2月24 日,向被投诉人杨珂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 《补充规则》的规定于

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 Page

2 被投诉人并未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的格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投 诉人的投诉书提交任何答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17 年3月21 日向争议双方发出被投 诉人缺席审理通知,表示将指定专家组审理本案.

2017 年3月23 日,候选专家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 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遂于

2017 年3月23 日以电子邮件向双方 当事人及独立专家施天艺博士(Dr. Timothy Sze)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 组成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本案专家组将在

14 天内(2017 年4月6日或之前)提交裁决书. 2. 事实背景 投诉人: 投诉人洲姆电汇公司(Xoom Corporation)于2001 年成立,是一家总部设于美国加利福尼亚 州的全球性电子汇款、预付手机充值或账单支付的公司.投诉人致力为顾客提供方便又实 惠汇款服务,以满足顾客在银行操作时间内瞬间进行汇款的需求. 投诉人的业务遍及全球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

300 名员工.在中国,客户可于多 间主要银行使用投诉人的汇款服务,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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