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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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Webjet Limited 及Webjet Marketing Pty Ltd. 诉 高发强,HKIAC 案件编号 DCN-1200464.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原则,考虑到证据优势和可能性平衡原则,《解决办法》界定的民事 权益不仅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对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 甚至尚未构成权利(尚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法益),也可以认定为《解决办法》所 称的权益.见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 诉 东莞市火兔服饰有限公司,HKIAC 案件编 号DCN-1500617.投诉人享有利益的标识如果被抢注为域名,也会对投诉人的权益造成 损害. 因此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对 xoom 标识享有民事权益. 在争议域名<
xoom.net.cn >
中, .net.cn 是域名的网缀.其主要组成部分是 xoom .显然,争议域名中的 xoom 与投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或商号中<
xoom >
相同或混淆 性相似. 据此,专家组裁定争议域名的主要组成部分 xoom 与投诉人使用的标识和名称 xoom 相 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第一项的规定. B) 关于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xoom 既不是被投诉人及/或争议域名的注册联系人的公司商号,又非其商标.投诉人表 示其从未许可被投诉人及/或争议域名的注册联系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或与其有关的任何 标识,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及/或争议域名的注册联系人注册带有 xoom 的争议域名. 据此,专家组认为应当支持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及/或争议域名的注册联系人对争议域名 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的《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要求. C) 关于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 册或者使用域名: (1).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已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形式 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 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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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其他恶意情形. 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是一家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全球性电子汇款、 预付手机充值或账单支付公司,投诉人在亚洲,特别是全球性电子汇款服务领域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本案的 xoom 这个标志或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是汉语拼音、而是通 过组合创新的方式联合 xoom 的文字组创的标志,且被投诉人也没有就其选择注册这个 争议域名提供合理解释.而被投诉人在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仍将该域名注册,这事实本身已具有恶意. 依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