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5-08-27 |
3 为投诉人的网页副本(www.xoom.com),当中载有投诉人公司历史和其它资料. 在2013 年2月15 日,投诉人于美国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两年后,于2015 年11 月,美国在线支付平台服务商 PayPal Holdings, Inc.(贝宝)以约 10.6 亿美元收购了投 诉人.此收购不但增强了贝宝的国际商业,亦巩固了投诉人于全球汇款市场的地位. 附件4为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网页副本(http://www.nasdaq.com/markets/ipos/company/xoom-corp-662161-71573),当中载有投诉 人上市及其他市场的资料.附件5为贝宝2015 年年度报告的摘录(http://files.shareholder.com/downloads/AMDA-4BS3R8/3817980682x0x885605/B7B8DD38- FF41-4D27-94EC-84C6E5A3259F/2015_Annual_Report.pdf),当中载有贝宝收购投诉人的 信息. 投诉人的 xoom 系列商标 投诉人一向相当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早已于全球多国,包括中国,成功注册 xoom 及其相关商标.附件
6 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商标查询结果,其中载有投诉人 于全球持有的 xoom 商标. Page
3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
xoom.net.cn >
于2015 年2月8日注册.依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资料确认显示, 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杨珂,电子邮箱是 [email protected]. 3.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i.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 似性;
争议域名 xoom.net.cn 与投诉人享用民事权益的 xoom 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投诉人于全球持有的 xoom 商标.在中国,投诉人拥有下列 xoom 及与其相关的注 册商标,于货币转帐服务、汇款服务、电子付款等产品享有 xoom 商标专用权. 附件
7 为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结果,其中载投诉人于中国所持有的 xoom 注册商标的 详细信息. 由此可见,投诉人自
2008 年起已在中国成功注册 xoom 商标并享有其专用权.另外, 投诉人亦早于
1996 年注册并使用域名 xoom.com ,随后把其域名转让给母公司 PayPal, Inc.. 有关域名 xoom.com 于2017 年2月8日的 WHOIS 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副本请见附件 8. 因此,相比争议域名较后的建立及注册日期(2015 年2月8日),投诉人明显享有 xoom 商标专用权的在先权益. 在此,请再次参考附件
1、附件
6、附件
7 及附件 8. 由于争议域名 xoom.net.cn 完全包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xoom ,而 xoom 为争议 域名的唯一关键词,亦是一个原创字,有极高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在先 注册商标 xoom 及投诉人的在先注册域名 xoom.com 的关键部分完全相同,或至少混 淆性相似. 鉴此,投诉人向专家组指出就《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而言,已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 已注册及享有权利或权益的商标相同及/或混淆地相似. ii.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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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投诉人,杨珂,其名称与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 xoom 没有任何关系,而 xoom 亦 非其名字相应的汉语拼音.同时,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以 xoom 作为其商号,被投 诉人明显不享有 xoom 商标的任何合法权益. 再者,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没有任何商业联系.投诉人从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 注册商标 xoom 或注册包含 xoom 的域名.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的子公司,而被投 诉人和投诉人亦没有任何关系. 基于以上理由,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只是抄袭或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xoom 以注册 争议域名,而被投诉人不享有争议域名 xoom.net.cn 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投诉人因此向专家组指出,《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目的,已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 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iii.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 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根据 WHOIS 反向查找的结果,被投诉人持有一万多个域名,除了争议域名外,更包括多 个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域名,包括 baidu3.cn、bbcu.cn、 hktmall.cn、iphone3gs.com.cn、j- chanel.com.cn、myahoo.com.cn 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