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5-08-30 |
1273 号 罪犯袁帝洪(别名:袁乾坤),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 刑.
本院于
2000 年9月4日作出(2000)东中法刑初字第
144 号刑 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帝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袁帝洪不服,提出 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 年1月11 日 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
80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帝洪犯 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袁帝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4月9日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 第259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又因罪犯袁帝洪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8月25 日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
881 号刑事裁定,对 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并经本院先后 于2007 年8月6日、
2009 年11 月2日、
2011 年8月19 日、
2013 年2月28 日、2014 年5月14 日以(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
1902 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
2483 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
2002 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
298 号、(2014)东中法刑执 字第
542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一 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6 年9月24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7月25 日以罪犯袁帝洪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 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帝洪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 年2月1日至
2016 年5月31 日期间共
27 个嘉奖,2014 年9月、2015 年2月、2015 年11 月、2016 年5月共获得表扬
4 次,2014 年2月、2015 年3月、2016 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
3 次,2015 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被扣
2 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帝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 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 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 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对罪犯袁帝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6 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五宝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黎满银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1274 号 罪犯丁启芬,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本院于
2007 年8月19 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
26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启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丁启芬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