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5-08-30 |
2009 年11 月2日、2011 年10 月20 日、2013 年4月20 日、2014 年12 月20 日以(2009) 东中法刑执字第
2246 号、 (2011) 东中法刑执字第
2296 号、 (2013) 东中法刑执字第
614 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
2107 号刑事裁 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二个月、 七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7 年4月22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7月25 日以罪犯丁启芬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 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启芬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 年10 月1日至
2016 年5月31 日期间共
20 个嘉奖,
2015 年4月、
2015 年10 月、2016 年4月共获得表扬
3 次,2015 年3月、2016 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
2 次,2015 年11 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启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 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 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启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6 年9月22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黎满银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1275 号 罪犯许承林,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 深龙法刑初字第
36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承林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许承林不服,提出上 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 年6月13 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
44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2013 年7月16 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7 年8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7月25 日以罪犯许承林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 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承林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3 年7月31 日至
2016 年5月31 日期间共获得
31 个嘉奖,2014 年4月获 得表扬、2014 年10 月获得表扬、2015 年7月获得表扬、2016 年2月获得表扬,2015 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承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是累犯,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 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 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承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