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5-09-02 |
2004?2月本谘询文件是由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属下的居籍小组委员会拟备,以谘询各界人士的意见.本谘询文件的内容并不代表法改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最终意见.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人士就本谘询文件发表意见,并请於2004年5月31日或之前将有关的书面意见送达下列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U大厦20楼法律改革委员会居籍小组委员会秘书
电话:(852)
2528 0472 传真:(852)
2865 2902 电邮:[email protected] 法改会和小组委员会日后与其他人士讨论或发表报告书时,可能会提述和引用各界人士就本谘询文件所提交的意见.任何人士如要求将他提出的所有或部分意见保密,法改会当乐於接纳,惟请清楚表明,否则法改会将假设有关意见无须保密.法改会在日后发表的报告书中,将会载录就本谘询文件提交意见的人士的姓名.任何人士如不愿意接纳这项安排,请於书面意见中表明.i香港法?改革委员会 居籍小组委员会 谘询文件 断定居籍的规则目? 页导言1研究围2本谘询文件的编排3第1章断定一个人的居籍的现?规则4使用居籍概?的主要法?4有关居籍的通则7断定一个人的居籍的现?规则8第2章现?法?当中的?妥善之处18儿童的居籍18成?人的居籍21已婚?子的附属居籍22精神上无?为能?的人的附属居籍25举证责任和举证准则25在?邦国家或复合国家的居籍26ii 第3章应否保?居籍作为一般性的?结因素28其他常?的?结因素28其他司法管区考虑过的改革建议30结?32第4章其他司法管区的法?、改革的选择方案和建议35儿童的居籍35成?人的居籍52已婚?子的居籍74精神上无?为能?的人的居籍80举证准则87在?邦国家或复合国家的居籍89过渡性条文92编纂为成文法典95第5章各项建议总览和它们的实际影响98各项建议总览98建议的实际影响100附件1断定一个人的居籍的规则之对照表101附件2香港的现?规则与建议的规则之对照表1161导言1.在香港的法?制?中,居籍这概?颇为重要,而在国际私法中,它亦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普通法世界中,居籍这概?传统上用作?结因素以断定当事人的属人法.在大?法系传统中,国籍发挥?这方面的作用.然而,居籍与国籍是有所分别的,后者把当事人与一个国家?结起?,前者则关乎一个司法管区.此外,它们的?同之处亦在於一个人可以无国籍或在同一时间有多於一个国籍,但他却?能没有居籍,而且他只能在同一时间有一个居籍.居籍并?等同居住,因为一个人可能是以其居住区域以外的地方为其居籍.2.究竟居籍是一个怎麽样的概??居籍的定义是 在法?上认为是一个人永久以此为家的地方或区域. 1居籍这概?的重点放在人与地方的长远关系.换言之,一个人是以他意图永久或无限期地居住的地方为其居籍.3.居籍在国际私法中属於所谓 ?结因素 :它决定某些问题(主要涉及地位及财产的问题)要按哪一个法?制?和由哪一个区域的法院之司法管权?裁定.居籍这概?把一个人与他永久以此为家的区域或他意图无限期地居住的区域?结起?.这种?系带?的效果是:与一个人的个人生活有密?关系的事情会由与该人有最密??系的地方之法?(即居籍法?)?裁定,而非由与该人仅有些微的或短暂的?系的地方之法?裁定.4.尽管居籍这概?有其重要性,但断定一个人的居籍之规则经常受人批评为过於复杂及极为技术性,而且有时会引致荒谬的结果.在普通法世界中,有?同的法?改革机构2曾深入研究过居籍这传统概?,并具体地建议修订关乎断定居籍的规则.有一些国家1Mason v Mason (1885) EDC 330, at 337. 在Whicker v Hume 案中(7 H L Cas 124, at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