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5-09-05 |
8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公司发行在香港 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简称为 H 股. H 股经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简称 香港联交所 )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H 股亦可以美国存托证券形式在美国境内的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 A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公司的 H 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 持有.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份总数为183,020,977,818 股普通股,其中内资股为 161,922,077,818 股,约占股本总数 的88.47 %.外资股为 21,098,900,000 股,约占股本总数的 11.53 %. 第十六条 历次股本变更情况:
1999 年11 月,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600 亿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数 的100%. 公司于
2000 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 H 股15,824,176,000 股;
发起人出售存量 股1,758,242,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总数为 175,824,176,000 股,其中发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持有 158,241,758,000 股,约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90%;
H 股股东持有 17,582,418,000 股,约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0%. 公司于
2005 年9月配售了 3,516,482,000 股H股(包括发起人出售的存量 股,即287,712,182 股社保基金配售股份,及社保基金就全面行使的经理人配股 权出售的 31,968,000 股额外 H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总数为 179,020,977,818 股,其中发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持有157,922,077,818 股, 约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8.21%;
H股股东持有 21,098,900,000 股,约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1.79%. 公司于
2007 年10 月公开发行
40 亿A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 总数为 183,020,977,818 股,其中,发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持有 157,922,077,818 股,约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6.29 %;
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40 亿股,约占股本总数的 2.18 %;
H 股股东持有 21,098,900,000 股,约占股本总
9 数的 11.53 %.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 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额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 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 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3,020,977,818 元;
若发行新股或购回股份, 公 司注册资本作相应调整,并报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10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 权. 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应分别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买卖、 赠与、继承和抵押.公司股份的转让和转移,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可以出售无法追寻的股东的股份并保留所得款额,假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