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5-09-05

(一)在12 年内,有关股份最少有

3 次派发股利,而该段期间内股东没有 领取任何股利;

(二)在12 年期满时,公司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告表示有意出售 股份,并通知境内外证券监管机关.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11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 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 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 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12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适用会计制度对回购 股份的账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 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 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 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 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帐面余额、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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