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5-09-07 |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经核实,龚保国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常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法律硕士,律师.2005 年至
2010 年于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任职;
2010 年至
2011 年于福 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任职;
2011 年至今任福建君立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现任福州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常晖先生自
2017 年3月起担任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常晖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常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 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实,常晖先生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洪芳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法学硕士.2003 年7月至今任职于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2005 年至今于福建新世通律 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洪芳芳自
2018 年2月起担任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洪芳芳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票,与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洪芳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 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实,洪芳芳女士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 魏美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中南大学 MBA,国际注 册内部审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现任浙 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美钟先生自
2018 年11 月起担任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美钟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票,与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魏美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 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