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5-09-17 |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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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5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7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12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7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19
八、基金的发行.19
九、基金的成立.20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21 十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26 十
二、基金的托管.26 十
三、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27 十
四、基金的登记注册.27 十
五、基金资料的保管.27 十
六、基金的投资管理.28 十
七、基金的资产.33 十
八、基金资产估值.34 十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6 二
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7 二十
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8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II 二十
二、基金的信息披露.39 二十
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1 二十
四、违约责任.43 二十
五、争议的处理.43 二十
六、通知与送达.43 二十
七、 《基金契约》的效力.44 二十
八、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45 二十
九、其他事项.46 三
十、 《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 日.46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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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以下简称 基金契约 或 本基金契约 )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
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2000 年10 月8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依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它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
(四)本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 即成为基金持有人 和本基金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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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 《基金契约》 : 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 : 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 指2000 年10 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登记注册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 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