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5-09-17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 费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 产;

(2) 依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8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 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9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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