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5-09-24 |
及(b)就其他被认为具 有更高优先级的环境法律配置环境执法资源. 为此, 缔约方理解, 关于环境法律的实施, 如作为或不作为是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反映, 或由依据实施环境法律的优先级进行的资源配置相关的善意决 定造成,则一缔约方已遵守第
4 款规定. 6. 在不损害第
2 款的情况下,缔约方认识到,通过弱化或减少 各自环境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以鼓励贸易或投资是不适当的. 因此, 一缔约方不得以弱化或减少此类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以鼓励缔约 方间贸易和投资的方式, 豁免或减损或提议豁免或减损其环境法 律. 7. 本章不得解释为赋予一缔约方机关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开 展环境执法活动的权力. 第20.4 条 多边环境协定 1. 缔约方认识到,其参加的多边环境协定对于环境保护而言, 在全球和其各自国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且同时认识到缔约方各 自对此类协定的实施对于实现此类协定的环境目标至关重要. 因此,每一缔约方确认履行其参加的多边环境协定承诺. 2. 缔约方强调通过缔约方就共同关注的贸易和环境问题,特别 是就相关多边环境协定和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进行对话来促 进贸易与环境法律和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持的必要性. 第20.5 条 臭氧层保护 1. 缔约方认识到,某些物质的排放能够显著消耗或改变臭氧层, 且其方式可能造成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因此,每一缔 约方应采取措施控制此类物质1,2,3 的生产、消费和贸易. 2. 缔约方也认识到依据其各自法律或政策进行的公众参与和 协商在制定和实施臭氧层保护措施中的重要性. 每一缔约方应公 开其臭氧层保护相关方案和活动,包括合作方案的适当信息. 3. 在与第 20.12 条(合作框架)相一致的情况下, 缔约方应合作 应对共同关注的与臭氧消耗物质有关的问题. 合作可包括但不限 于在下列领域交流信息和经验: (a) 臭氧消耗物质的环境友好型替代选择;
(b) 制冷剂管理实践、政策和方案;
(c) 平流层臭氧测量方法;
以及 (d) 打击臭氧消耗物质的非法贸易. 第20.6 条 保护海洋环境免于船舶污染 1. 缔约方认识到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为此,每一缔
1 为进一步明确,对于每一缔约方,该规定与
1987 年9月16 日订于蒙特利尔的《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 质管制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任何未来的修正案规定的物质有关.
2 一缔约方应被视为遵守本规定, 如其维持附件 20-A 中列举的用以履行其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下义务的措施 或相对于前述措施提供同等或更高水平环境保护的后续措施.
3 如对本规定的遵守未能依据脚注
4 得以确立,为证明对本规定的违反,一缔约方必须证明另一缔约方未 能采取措施控制某些能够显著消耗或改变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贸易,而此种消耗或改变的方式可 能造成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影响缔约方间的贸易或投资. 约方应采取措施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1,2,3 2. 缔约方还认识到依据其各自法律或政策进行的公众参与和 协商在制定和实施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中的重 要性. 每一缔约方应公开其有关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相关 方案和活动,包括合作方案的适当信息. 3. 在与第 20.12 条(合作框架)相一致的情况下, 缔约方应合作 应对共同关注的与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相关的问题. 合作领 域可包括: (a) 船舶造成的偶然性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