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5-09-24 |
(b) 船舶例行操作造成的污染;
(c) 船舶的故意污染;
(d) 将船舶产生的废物降低到最小程度的技术开发;
(e) 船舶排放;
(f) 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充足性;
(g) 在特殊地理区域提高保护;
以及 (h) 执法措施, 包括对船旗国发出通知, 以及适当时由港口 国发出此类通知. 第20.7 条 程序事项 1. 每一缔约方应通过保证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提高公众对包 括执法和合规程序在内的其环境法律和政策的认识. 2.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在其领土内居住或设立的利害关系人可 请求该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对涉嫌违反其环境法律的行为进行调
1 为进一步明确, 对于每一缔约方, 本规定与
1973 年11 月2日订于伦敦的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经1978 年2月17 日订于伦敦的 《关于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78 年议定书》 和1997 年9月26 日订于伦敦的《关于修正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
1978 年议定书的
1997 年议定书》 (MARPOL)修改)以及任何未来的修正案规制的污染有关.
2 一缔约方应被视为遵守本规定, 如其维持附件 20-B 中列举的用以履行其在 MARPOL 下义务的措施或相对 于前述措施提供同等或更高水平环境保护的后续措施.
3 如对本规定的遵守未能依照脚注
7 确定,为证明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一缔约方必须证明另一缔约方未能 采取措施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且其方式影响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 查, 并保证主管机关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此类请求给予适当审 议. 3.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在其法律下环境法律执行的司法、准司法 或行政程序是可获得的,且此类程序公平、公正、透明并符合正 当法律程序. 此类程序中的任何审理应依照其适用法律向公众开 放,除非司法行政另有要求. 4.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就特定事项在其法律下具有被认可利益 的人可适当进入第
3 款提到的程序. 5. 每一缔约方应对违反其环境法律的行为提供适当制裁或救 济,以有效执行此类法律.此类制裁或救济可包括直接对违反者 提出诉讼以寻求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的权利, 或寻求政府行动的 权利. 6.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在设定第
5 款所述的制裁或救济时对相 关因素进行适当考虑. 此类因素可包括违反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 度, 对环境的损害以及违反者从违反行为中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 第20.8 条 公众参与机会 1. 每一缔约方应寻求对该缔约方实施本章信息的请求予以考 虑. 2. 每一缔约方应利用现有的或建立新的咨询机制,如国家咨询 委员会,就与本章实施有关的事项征求意见.此类机制可包括具 有相关经验的人,如适当,可包括在商业、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 或其他环境事项方面具有经验的人. 第20.9 条 公众意见 1.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接收并审议该缔约方的人就实施本章情 况提交的书面意见.1 每一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并依据国内程序 及时答复此种意见,并将意见和答复向公众公开,如发布在适当
1 如可行且适当,一缔约方可使用现存的制度性机构或机制实现此目的. 的公众网站上. 2. 每一缔约方应使其接收和审议书面意见的程序随时可获得 且向公众公开, 例如公布在适当的公众网站上. 此类程序可规定, 为符合审议资格,此类书面意见应: (a) 以接收该书面意见的缔约方的一种官方语文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