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5-09-24 |
(b) 明确表明提交意见的人的身份;
(c) 提供充分信息以便于对意见的审议, 包括该意见可能依 据的任何文件证明;
(d) 解释所提出的问题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缔约方 之间的贸易或投资;
(e) 未提出属于正在进行的司法或行政程序的对象的问题;
以及 (f) 指出是否已就该事项与该缔约方相关机关进行书面沟 通,以及该缔约方的答复(如有). 3. 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将负责接 收并答复第
1 款所述书面意见的实体通知其他缔约方. 4. 如有意见认为一缔约方未能有效实施其环境法律,在该缔约 方对该意见作出书面答复后, 其他任何缔约方可要求环境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该书面意见和答复进行讨论,以深入理解该意见 提出的问题,并酌情考虑该问题能否受益于合作活动. 5. 在首次会议上,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对一缔约方提交的意见和 答复进行讨论的程序. 此类程序可规定使用专家或现存制度性机 构向专门委员会提交报告, 报告由基于该问题相关事实的信息组 成. 6. 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后
3 年, 以及此后依据缔约方的决定, 专门委员会应就本条的实施情况向自贸协定委员会提交一份书 面报告.为起草该报告,每一缔约方应提交关于其在本条下实施 活动的书面概要. 第20.10 条 企业社会责任 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在其领土或管辖权范围内运营的企业自 愿在其政策与实践中采取与环境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并与 该缔约方接受或支持的国际公认标准和指导方针相一致. 第20.11 条 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 1. 缔约方认识到,灵活的自愿性机制,例如自愿审计和报告、 基于市场的激励措施、 信息和专业知识的自愿分享以及公私合作 关系,能有助于实现和维持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对国内管理措 施形成补充.缔约方也认识到,此类机制的设计应使其环境收益 最大化同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2. 因此,依据其法律、法规或政策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上, 每一缔约方应鼓励: (a) 使用灵活的自愿性机制以保护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和 环境;
及(b) 参与制定用于评估此类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标准的该 缔约方主管机关、 工商界及工商组织、 非政府组织和其 他利害关系人继续制定和改善此类标准. 3. 此外,如私营实体或非政府组织制定基于环境质量进行产品 推广的自愿性机制, 则每一缔约方应鼓励此类实体和组织制定符 合下列各项的自愿性机制: (a) 真实,非误导,且将科技信息考虑在内;
(b) 如适用且可获得, 基于相关国际标准、 建议或指导方针 及最佳实践;
(c) 促进竞争和创新;
以及 (d) 不因原产地给予产品不利待遇. 第20.12 条 合作框架 1. 缔约方认识到合作作为一项机制对实施本章、加强本章的利 益以及加强缔约方共同和各自保护环境、 促进可持续发展能力的 重要性,如同他们加强其贸易和投资关系一样. 2. 考虑到各自的优先事项和情况以及可获得的资源,缔约方应 在彼此均受益于合作时, 合作处理参与方具有共同利益的与本章 实施相关的问题.此类合作可在缔约方双边或诸边基础上进行, 并在参与的缔约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 可包括非政府机构或组织 以及本协定的非缔约方. 3. 每一缔约方应指定负责与本章实施相关的合作的机关作为 协调合作活动相关事宜的国家联络点, 并应在本协定对该缔约方 生效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