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5-09-25

3 个月期间,印制/检视/修改售楼说明书的最早日期:

5 月1日1月31 日7月1日3月31 日12 月1日8月31 日2月28 日11 月28 日4(1) (2) 售楼说明书可供领取的日期 在该日之前

3 个月期间,印制/检视/修改售楼说明书的最早日期:

2 月29 日11 月29 日3月1日11 月29 日 (假如期间没有

2 月29 日)

11 月30 日 (假如期间有

2 月29 日) 12. 卖方检视售楼说明书后,不 论有否作出修改,均 须在提供经检视或经检视并修改的售楼说明书供公众领取的首日,按 照条例第25(4)及(9)条的规定,把经检视或经检视并修改的售楼说明书的印本两份送交销售监管局,以 及向销售资讯网提供该说明书的电子版本.卖 方亦须安排在其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提 供经检视或经检视并修改的售楼说明书的电子版本,以供阅览.13. 以下例子说明向公众、销 售监管局和销售资讯网提供经检视或经检视并修改的售楼说明书的时限:12 月20 日?印制售楼说明书第一版的日期.3月21 日?假如发展项目的住宅物业在3月21 日或之后继续要约出售,卖 方须提供在之前的3个月内经检视或经检视并修改的售楼说明书.?在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提供经修改的售楼说明书的文本.(请参阅上文第9段有关「

3 个月期间」的 计算方法.)最迟在3月21 日23:59 时 之前 ? 就条例第25(4)(a)条的要求而言,向销售监管局提供经检视或经检视并修改的售楼说明书的印本两份.?向销售资讯网提供售楼说明书修订本的电子版本.5倘在检视售楼说明书后作出修改14. 正如上文第6段所述,条例第22(1)(b)条规定,售楼说明书须述明每次检视的日期,以 及该说明书中已修改以更正不准确之处(如有的话)的部分(即「检视纪录」).这项「检视纪录」须在售楼说明书内或妥为夹附于该说明书的附页内载列.检 视纪录应以滚存方式备存,换 言之,以 往检视日期和相关资料均须保留.不 论卖方曾否修改售楼说明书,都 应以滚存方式更新检视纪录.即 使卖方决定印制售楼说明书修订本,本 段所述内容仍然适用.15. 以下为售楼说明书曾作修改的检视纪录示例:检视/修改日期所作修改(如无须作出修改,请注明「并无作出修改」)页次所作修改[日 期]17 承建商与卖方的关系有所更改.32 更新位置图版本.[日 期]16. 对售楼说明书作出条例第17(2)条所述的修改,应以发出更正通知、替 代页或以其他方式( 包括利用贴纸取代售楼说明书须予修订/修改的部分、印 制售楼说明书的修订本)进 行 .不 论采用更正通知、替 代页和售楼说明书修订本等的方式,均 无须显示已被取代的原来字句或段落.这 类更正通知或替代页必须妥为夹附在售楼说明书内.17. 条例第17(3)条规定,卖方倘在检视售楼说明书后作出修改,须于修改的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 该项修改以书面通知销售监管局.倘在检视售楼说明书后并无作出修改18. 卖方倘在检视售楼说明书后并无作出修改,须 在该说明书内或妥为夹附于该说明书的附页内载列有关的检视纪录.检 视纪录应以滚存方式存备,换 言之,以 往检视日期及相关资料均须保6留.不 论卖方曾否修改售楼说明书,都 应以滚存方式更新检视纪录.19. 以下的检视纪录示例,显 示卖方在最近一次检视售楼说明书后并无作出修改:检视/修改日期所作修改(如无须作出修改,请注明「并无作出修改」)页次所作修改[日 期][须 保存以往检视日期]17 承建商与卖方的关系有变.32 更新位置图版本.[日 期]并无作出修改售楼说明书的内容20. 售楼说明书必须遵照条例第19 至第22 条和条例附表1的规定,妥为列出有关资料.下 文第21 至第30 段详述列出该等资料的指引.在决定购置住宅物业前为保障自己而采取的步骤21. 条例第19(1)条订明,售楼说明书必须首先列出:准买方在决定购置住宅物业前应为保障自己而采取的步骤.销 售监管局已就有关条文的施行,发 出「 一手住宅物业买家须知」(下称「 须知」)(见附件A) . 如售楼说明书纳入该须知的全文,会被视为符合条例第19(1)条的规定.倘卖方未有把该须知全文纳入其售楼说明书内,例如在有关资料的字眼上作出改动或增减,销售监管局会按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考 虑有关售楼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19(1)条的规定.由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为识别发展项目而编配的门牌号数22. 条例附表1第1部第1(2)(b)条订明(请一并参阅条例第19(2)(a) 条),售楼说明书必须注明由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为识别发展项目而编配的门牌号数.在建筑事务监督发出施工同意书后,卖方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下称「估价署」)提出书面申请,7要求编配门牌号数.一 般而言,该 署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一个月内,便 会编配门牌号数.因 此 ,卖 方应及时向估价署递交申请.倘在售楼说明书印制当日只获编配临时门牌号数,卖 方亦应在售楼说明书中提供该临时门牌号数.在 售楼说明书印制当日前仍未获编配临时门牌号数的情况甚为罕见,倘 出现此情况,卖 方应在售楼说明书内述明未有该项资料.卖 方获编配门牌号数后,便须于检视有关售楼说明书时(见上文第5至第13 段),一并更新门牌号数的资料.住宅物业的面积23. 条例附表1第1部第11(2)条订明(请一并参阅条例第19(2)(k) 条),该项条文所规定列出的资料,必须以监督所指定的格式列出.就监督所指定的格式,请参阅附件B. 批地文件的摘要24. 条例附表1第1部第15(2)(f)条规定(请一并参阅条例第19(2)(o) 条),批地文件的摘要必须载有对买方造成负担的租用条件.在决定某项租用条件是否对买方造成负担时,卖 方应考虑该条件是否对于一般买方造成负担.一 般而言,是 否须由住宅拥有人付担费用是决定该条件会否「 造成负担」的 其中一个考虑因素.若干对买方造成负担的租用条件例子如下:(a) 进出地段的非专用通行权( 有关地段须由业权拥有人出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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