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5-09-30 |
2018 年第
3 号)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
2018 年2月11 日经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 年3月16 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 年2月13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 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 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 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 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 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 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 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 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
7 月15 日前及次年
1 月15 日前分别将半年和 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