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5-09-30

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 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组织、 应急演练, 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 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 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 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 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节 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 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 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 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节 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 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三十条发 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查找系统 缺陷,制定纠正措施,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再次发生.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一节 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

(二)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

(三)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 第三十三条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 提出安全建议, 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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