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5-09-30

(一)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

(二)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

(三)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者综述的形式.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 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 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

(二)事件调查;

(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

(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

(五)飞行品质监控.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 第四十条 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 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 1.安全立法框架;

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

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4.执法政策.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监督;

2.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

3.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2.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 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民航局 负责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 安全监管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 包括:

(一)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 障,实现依法治理.

(二)具体运行规章.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 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三)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 监管机构, 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 以保证安全监管职 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四)监察员资质和培训.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 录制度.

(五)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及重要的安全信息.向监察员提供必要的监管工具、技术指 导材料、关键安全信息,使其按规定程序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 的技术指导.

(六)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或者批准.通过制定并实施特定的程序,以确保从事 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规章之后,方可从事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 准所包含的相关民用航空活动.

(七) 监察. 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 审计和监测计划, 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察, 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规章要求,其中包括对民航行政机 关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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