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5-10-06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

4 9号《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

0 1 6年1 0月1 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1 2 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

2 0

1 6年1 1月9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 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轨道交通 建设和沿线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土地资源 开发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 循集约节约、整体规划、统一控制、功能融合、 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 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日常工作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 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轨道交通管理机 构,做好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 关工作.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 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具体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应当保 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 人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 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 范围,并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 一)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

0 0 0米内的 土地;

(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 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 其用地红线外2

0 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 开发利用核心区 ( 以下简称核心区) ;

轨道交通 规划控制范围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轨道交通土 地资源开发利用特定区 ( 以下简称特定区) . 第七条 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规划控制范围内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以及敷设管线和设置 架空跨线等作业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同意. 第八条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核心区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特定区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征得轨道交通管理 机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核心区、特定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 用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 协调.核心区和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 划与已经批准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与规划部门协商后,报请 ―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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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2 2期) 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决定. 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核 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核心区、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专项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包 括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形态、道路交通体系、用 地开发、地下空间布局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应 当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并进行相应的经 济分析、制定开发计划. 核心区、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应当明确具体边界. 第十一条 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与 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整体规划、一体设计、有 序开发.其中,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 割、工程上必须统一 实施的地上和地下开发项 目,以及应当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统一开发的公共 交通、商业服务、居住等项目 ( 以下统称轨道交 通综合开发项目) ,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分析论证,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实 施,并与轨道交通设施同步建设. 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结合轨道交通 建设统筹 规划、功能衔接、协调推进.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 用专项规划,制定特定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涉及新 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优先予以保证.新增建设用 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核心区土地资源由轨道交通经营 单位负责实施一级开发整理,相关区 ( 市)人民 政府负责完成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 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征收不动产权属 注销等工作,相关费 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 担.其中,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纳入轨道 交通建设用地征收范围,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建设 成本.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办理审批 时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其中,由轨道交通 经营单位建设的,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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