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10-06 |
其他单位建设的,相关部门 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使用 权,按照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建 ( 构)筑物在水 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竖向高程、层数、规 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部门 进行分层登记.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的经营性 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拟 出让的土地提出的涉及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设施 保护和运营安全的要求,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 纳入供 地方案, 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附加条件. 附着于轨道交通设施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 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 条轨道交通设施与其相邻的建(构)筑物之间的连通通道,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一并纳入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审批,建设费用 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统 一建设、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核心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除 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和土地整理费用外,不再扣 除其他有关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特定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由市和区 ( 市)按照3比7比例分配.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规划控制 范围外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1 0%计提地铁建设基金,不得减免.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归集的资金,由市 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轨道交通专项账户,全部用于 轨道交通建设、资源开发和运营.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需 要缴纳的各种税款、规费和各种政策性住房配比 指标,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减免的,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 利用规划,在轨 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新 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由相 关部门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妨碍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 ―
2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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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2 2期) 利用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造成轨 道交通开发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 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
0 1 7年1月1日起 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和中央省驻青 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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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1 1月1 4日)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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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3 3号 为贯彻落实 《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 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审核确 认,现公布第二批市级和中央、省驻青具有行政 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 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 (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 关(156个)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李沧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黄岛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城阳区大队 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 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 莱西市公安消防大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前湾保税港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户政 与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河套 派出所 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红岛 边防派出所 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河套 边防派出所 青岛港公安局 青岛港公安局董家口分局 青岛港公安局前湾分局 青岛港公安局消防支队 青岛港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岛港大队 青岛港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青岛港公安局大港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