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5-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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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lunwende.com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友谊万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6月29 日下发的 《关 于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 称 《反馈意见
(一)》 )的内容,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
(一)》中需要律师 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披露内容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 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国 有股东向公司出资及股份制改造时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是否履行国 有股权管理(出资、股改)方面的相关程序,并就国有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尽调过程 本所律师就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及股份制改造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文 件,核查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盛和稀土、四川发展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及其公司章程,翻阅了盛和资源的公告文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说明文件;
就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 权变动情况核查了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二、事实依据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7]2 号)、四川发展 出具的《确认函》、盛和稀土和四川发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盛和资源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乐山盛和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 本金注入及管理办法》(川工城[2012]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12]22 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四川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