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5-10-24 |
2012 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3]63 号)、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历次出资涉及的 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关于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 案的问题的复函》(地综函[2016]5 号)
三、分析过程
(一)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及公司股份制改造时取得的批复文件
2016 年4月5日,综合研究所出具《关于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问题的复函》(地综函[2016]5 号),内容如下: 截至本 复函出具日,本所直接持有盛和资源 20.14%股份,盛和资源通过盛和稀土间接 持有公司 38.1227%股份.鉴于本所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本所持有的盛和资 源股份、盛和稀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能满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中对于国有股东认定的标准,故公司无需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 号)向本所上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基于前述复函内容,盛和稀土被认 定为非国有股东. 根据四川发展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发展是由四川省人 民政府授权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其 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2013 年11 月,四川发展向润和有限出资 1,800 万元,根据《四川省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本金注入及管理办法》(川工城[2012]1 号)、《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 法的通知》(川办发[2012]22 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四川省
2012 年第 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3]63 号)文件的要求,四川 发展代表四川省财政厅向润和有限注资 1,8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发展在公司改制时未及时履行评估、备案,及取得有 权机关的批复,存在法律瑕疵,但鉴于四川发展已于
2016 年12 月26 日向四川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就公司历史沿革 (包括设立、增资、改制、股转)事项申请确认,并于
2017 年1月13 日取得四 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 国资产权[2017]2 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四川发展持有公 司的国有股权进行了确认. 综上,四川发展作为国有股东,其对公司股份改制事项的程序瑕疵进行了补 正,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对公司的出资及股份改制已取得了有权 机关的批复文件.
(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股改)方面的相关程序 四川发展对公司的出资及股改履行相关程序的具体情况请见《法律意见书》 正文之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结合前文所述,四川发展已就程序瑕疵进行了补正. 综上,四川发展已就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股改)方面的程序瑕疵进行了补 正.
(三)国有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请见《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七、股份公司的 股本及演变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国有股权变动,润和有限履行了内部审议、验资、工 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的法律程序,四川发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出资行为、方式 及作价符合相关规定,国有股权变动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