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5-12-01 |
1 - 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测试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 段,为确保考试结果的真实和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涉及的考核对象是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参加 学校组织的各类型考核(考试、考查).
第一章 学生考试规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学生必须参加,确有特 殊原因的,需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并获批准.因病不能 参加考核者,应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效证明;
其 他特殊原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真实可信的报告.缓考 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办妥,考核过程中,突发急病或意外情 况确实不能坚持者,考核结束后,可持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 续.缓考由学院(部)审核批准,院(部)教学科研科(教 学管理科)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学生应于开考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
30 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
60 分钟后,方可交卷和离开考场.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或一 卡通) ,证件应放在考试课桌左上角,正面朝上,以便监考 人员随时检查.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参加考核(考试),不得自行选择. 第四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配合 进行考前清理.书籍、笔记、作业本、纸张、电子辞典、手-2-机、MP3 等,应归放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不得放在考试课 桌内,不得随身携带. 第五条 学生参加考核(闭卷考试),应带齐必备文具 (如书写笔、橡皮擦)及相关课程教师考前告知应准备的用具 用品(如绘图工具、计算工具等).考试过程中一般不得互相 借用;
个别确需借用时,应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六条 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吸烟,不 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擅离座位和考场(特殊原因,应征得 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有妨碍他人考试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 试卷如有印刷不清或错漏,学生可举手示意向 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试题. 第八条 严禁任何形式和手段的作弊、协同作弊(如夹 带、传递抄袭、偷看、换卷、换座、交头接耳,在课桌或身 体上书写文字或符号、使用缩微资料、使用现代通讯工具、 借故暂离考场等).一经发现考生作弊,应立即令其退出考 场,该科成绩计为零分,在试卷和成绩卡上加注 作弊 字样, 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严禁冒名代考, 一经查出,立即清除出考场从严处理.凡涉嫌考试作弊按本 规程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给予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不得拖延;
考 试结束,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交监考人员.参加考 试而不交卷者, 成绩按零分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翻阅和涂改已交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周围逗留、 谈论,不得将未答试卷带出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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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条 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学院统筹安排.监考人员 特别是主考教师应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按考生数领取试卷, 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及有无错漏;
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根 据考场情况作好座位安排.每个考场一般不少于
2 位监考人 员,每位监考人员均应学习并熟悉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督促和监督学 生将考试必需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存放于远离考生的指定位 置,按编号或现场随机编排安排学生就座,清点人数并认真 检查,核对考试证件,宣布考场纪律,然后发放试卷.如试 卷有印刷问题或错漏,应向学生说明和回答学生提问,但不 得作试题解释. 第十二条 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准吸烟、看 书报、交谈、与场外通话,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事情, 不准擅离考场,应集中精力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 注意考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异常倾向.查出作弊行 为应立即果断收缴作弊者试卷,及时认定,取证并填写《学 生考试涉嫌违纪登记表》 ,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考 试结束后应将情况汇报至学院教学科研科(教学管理科)和 学生科. 第十三条 考试中学生发生意外情况(如文具用品缺 损、突发急病等),监考人员应协助解决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