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5-12-01

学生确因 特殊情况必须暂离考场,监考人员应全程陪同. -

4 -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若发现试题泄密或其它重大问题, 应立即向学院(部)和教务处报告. 第十五条 考试截止前

10 分钟,监考人员应给学生提 示时间.考试结束,应立即收卷,现场清点、核实,并填写 《考场情况登记表》报学院教学科研科.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违纪和失职行为,视情节予以批评 或处分.

第三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巡考人员应到各考场 巡视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 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 巡考人员应督促并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着重巡察监考人员 监考和执行考纪情况以及考场纪律,对监考人员工作不负 责,执行考纪不严,擅离考场等现象应及时指出和纠正.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重点检查监考人员 是否按时收卷,是否认真清点核对试卷、是否认真填写考场 情况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

第四章 强化考试管理 严肃考风考纪 考风考纪是直接影响校风、学风和教育质量的大事,学-5-校各级部门和人员都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工作.要坚持耐心 教育与严肃考纪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考纪面前人人平等的 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学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校教学督导团 和院教学督导组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前,各教学单位须组织主(监)考 人员、学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 部33 号令) 、 《贵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贵州大学学生 考试管理工作规程》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等有关 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考前诚信教育,尤其要将学位 授予条例中作弊学生不能授予学位的条款告知学生. 第二十三条 鉴于考试工作特殊的时效性,要及时解决 出现的各种问题,防止和杜绝考试管理工作中 各种事故的 发生.发生考试工作事故后,须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 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学生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监考人员(包括巡视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倾向时应立 刻制止,防于未然.若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要及时果断处理, 对学生违纪内容(事实)当场进行核实并取证,填写《学生考 试涉嫌违纪登记表》 (由主考学院提供)一式两份,在登记 表上如实记录违纪情况并由两名监考人员及学生本人签字 确认.学生拒不签字的,两名监考人员应在学生签名栏记录 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取证完毕后应责令作弊学生终止考 -

6 - 试,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作弊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由本考场 监考人员暂时保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相关材料交主考学院(违纪 考生试卷、答题卡由监考人员标注 违纪 标志后一起放入 有效卷中不得单独带离考场) .主考学院收齐材料后通知学 生所在学院, 《学生考试涉嫌违纪登记表》一份留主考学院, 一份和其他证据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在收到 相关材料后按照《贵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及时进行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 (部) 应及时将考试工作情况总结、 自评考试结果报送至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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