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5-12-10 |
C_CHI_201401 宽频上网服务 (以下简称为「宽频服务」) 之附加条款及细则 (以下简称为「本附加条款及细则」) 登记宽频服务 1.
本附加条款及细则受香港宽频之一般条款及细则之约束(客户可要求索取有关条款及细则之副本).凡登记香 港宽频不时提供之宽频服务之住宅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同意其宽频服务的登记及其持续登记宽频服务 将被视为同意遵守本附加条款及细则及香港宽频之一般条款及细则及其不时生效之条款及细则. 2. 除非另有所指,本附加条款及细则用词之含意与香港宽频之一般条款及细则相同. 3. 客户明白宽频服务须经香港宽频批核方告生效.香港宽频拥有最终决定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就宽频服务之申 请,客户不得异议. 4. 成功申请任何宽频服务计划(以下简称为「计划」)之客户,即可以有关之优惠使用宽频服务.除非另有所指, 香港宽频保留权利随时终止任何计划及/或不时更改任何月费及其所有适用条款,而香港宽频会尽力於该终止或 更改前的
30 天内或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围内尽快向客户给予预先通知. 5. 於一般情况下,香港宽频将於收到客户有关申请后
7 个工作天内处理有关计划之登记.除香港宽频同意外,任 何计划不可与其他香港宽频不时提供之计划或优惠同时享用. 更改至其他计划 6. 除非另有所指,客户可於香港宽频同意之情况下不时转用其他计划.於一般情况下,香港宽频将於收到客户有 关申请后
7 个工作天内处理有关更改计划之登记 , 而有关登记之生效日期则以客户成功登记该月之下一个月的 一号开始计算.於香港宽频接纳有关登记后,客户同意接受有关条款及细则(包括不时生效之条款及细则)之 约束. 增值服务 7. 客户确认及同意宽频服务之增值服务的提供须视乎供应情况而定及受制於香港宽频的酌情权.增值服务乃由香 港宽频及/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予客户.客户使用有关之增值服务时受有关增值服务的附加条款及细则及其 不时刊出的修订版本所约束.客户同意遵守所有有关的条款及细则. 宽频服务计划的合约期 8. 於宽频服务计划之最短合约期(根愀劭砥狄话闾蹩罴跋冈蛩ㄒ)届满后,合约期内之优惠月费将恢复至 香港宽频届时设定之基本月费. 9. 客户只能於合约期限届满后更改至其他服务计划,香港宽频将收取港币 $50 或其不时订定之手续费. 10. 於终止宽频服务后,客户如欲重新安装有关服务,香港宽频将收取港币 $680 或其不时订定之安装费. 宽频服务的终止 11. 香港宽频致力於客户登记宽频服务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宽频服务予客户.香港宽频保留其所有权利及最终之决 定权随时终止客户任何计划之登记,而香港宽频会尽力於该终止或更改前的30天内或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围 内,尽快向客户给予预先通知.若任何计划之登记於任何情况下被终止,客户於有关计划所享有之一切权利及 优惠亦将一并取消. 12. 如客户於合约期内,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本服务,香港宽频将保留收取基本安装费港币 $680 的权利.客户如因 更改服务安装地址而须重新安装本服务,须缴交港币 $400 或香港宽频不时订定之安装费. 13. 如客户於合约期内,不论任何原因以致本服务或服务计划於安装地址被终止,客户须支付合约期之剩余优惠月 费予香港宽频作为算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