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5-12-13 |
(三)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密监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规范相关担保程序.
1、公司要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有权审议、 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的对外担保行为,单笔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的,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同时,有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另外,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2、依法保障独立董事的检查监督权利.凡涉及到对外担保事项的,必须经公司独立董 事审核并出具相关独立意见,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职行为, 以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落实对外担保程序,有效保障了公司和股东权益.报告期内,公 司未发生担保事项.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公司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公司募集资金内控管理.
1、对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 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 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