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 的工作地 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 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 时停 留的岗位和作业地 点. 第二十七条 煤矿 劳动防护用 品的管理,按照《 煤矿职业安全 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各标准》 (AQ1051)规 定执行. 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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