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5-12-14 |
8 4 吊顶工程
10 5 门窗工程
12 6 轻质隔墙及墙体饰面工程
17 7 地面工程
28 8 细部制品工程
33 9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36 10 防水工程
38 11 电气安装工程
39 12 室内环境质量
42 13 工程质量验收
43 附录 A 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B 中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C 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D 水路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E 电路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引用标准名录
53 条文说明54
6 1 总则1.0.1 为加强北京市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民用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既有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除应符合本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为了保护民用住宅室内建筑建构,完善居住环境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家庭居室.采用了 装修装饰材料和饰物,对居住室内即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对室内顶、地、墙面的 造型与饰面进行的施工安装;
以及美化布置、灯光配置、环境艺术饰物的配置,由此产 生的室内装饰整体效果.包括室内水电项目施工过程. 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work 装饰面覆盖的室内各分项工程.包括管线分项工程、结构分项工程、防水工程.其中 管线分项工程主要有强、弱电布线、给排水管路、空调排风管道系统.结构分项工程有 吊顶、装饰墙内部固定、支撑载荷的内部构造.以及防锈、防腐、防潮基层处理. 2.0.3 墙体饰面工程 wall decoration project 采用装饰材料对室内墙体进行修饰、美化的施工工程.
3 基本规定3.1 设计3.1.1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进行设计,按规定达到设计深度的施工图、文件. 3.1.2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3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进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 需求. 3.1.4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 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有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 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5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6 当墙体和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3.2.1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 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规定 3.2.3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 量标准的规定. 3.2.4 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质量进行验收. 3.2.5 墙面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前主要材料应经有关各方确认.甲方认为有必要 时,可通知监理方和乙方,对材料进行复验.在不增加较大工作量的前提下,乙方应与 积极配合. 3.2.7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优先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施工3.3.1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3.2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