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5-12-16 |
1 ― Z 主动公开 GMFG2018010号 明府办〔2018〕76 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 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7月30 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国内外总 部企业在我区集聚,着力构建有高明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鼓励和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 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 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 合职能的大、中型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包括: 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区制造业发展方向,以智能智造产业、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 新材料、 新能源、 生物医药、 食品饮料产业、 纺织服装产业等为主的企业. 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现代物 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工业和工艺设计、文化创 意等为主的企业. 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 部为主的企业. 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 ―
3 ― 业. 成长型总部企业主要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 标准,已在我区生产经营和服务3年以上,在产业中占重要位置 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在高明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税收户管地在高明区,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高明区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设立总部 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鼓励扶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 第五条 成立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由分管经贸招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 成员由区经贸招 商、发改、教育、财政、人资社保、国土、市场监管、国税、 地 税等部门及区金融办、区法制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构成.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招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 办 公室主任由区经贸招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区,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二)在我区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合―4―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行使统一经营、投资、 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职能且年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营业税,下同)总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2 个.
(四)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高明区,不改变在高 明区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可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以上含本 数,下同) ,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的 地方留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可 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 制造业总部: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 业收入5亿元以上, 上年度在我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 上. 高端服务业总部: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 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300万元以上. 商贸服务业总部: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 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0 ―